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血缘关系图祖父母叔、伯、姑父、母叔伯姑的子女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叔伯姑的(外)孙子女叔伯姑的曾(外)孙子女舅、姨舅姨的子女舅姨的(外)孙子女舅姨的曾(外)孙子女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外)孙子女旁系血亲外祖父母本 人子 女(外)孙子女律师解读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和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1953年司行字317号文件的解释,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时,首先是从自己和对方分别往上数到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然后双方再按一辈算一代的算法各自数到这个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都为三代以内,则断定双方是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否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