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产生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世界的自然视阈中,真实的客体首先既不是纯粹的物也不是纯粹的善,而是联合体(比如,拥有必要的和有用的价值的事物)。另外,从这一中介领域出发,朝着纯粹的物(即,排除了所有的价值的物)和朝着纯粹的善(即,排除了所有物状的善)的汇聚运动就开始了。[11]
其次,根据上面提到的,我们否认善可以被视为有价值的物的说法。原因如下:根据善的本质,善的价值并没有被设置在物当中,相反,善通体充满着价值。一个价值整体导向其他所有善的特性(即,其他价值属性,以及那些并不代表这些特性的价值属性,例如,在质料善中的颜色和形式)的综合。一个善的整体建基于价值领域(该领域中包含着物状的位置,但并不表现它)。因此,在一个充满着相同特性的世界里,物会变得与物之所是非常不同。在善的世界里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在任一善领域中,自然的物的世界永远不能在善的形成过程中被规定或限定。世界是发端,物的善也是。进一步说,善的世界的发展从来就不是自然物发展的延伸,也不会就自然物的发展方向所决定。
与之相对照的是,所有善的世界的形成——无论它是如何出现的——都由价值等级的秩序所指引(就此情形而言),例如,某个时代的艺术作品的价值等级。起支配作用的等级秩序在善的等级秩序中(或者在每一种单个的善中)被反映出来。尽管这种价值等级秩序并不是意义明确地决定着我们所讨论的善的世界,它却描绘出可能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之外,善的形成无法进行。就这个意义而言,价值的等级秩序是一种与善的世界相关的先验存在。要想使善真正地形成,需要四个条件。一是作用于形成过程的能量,二是促使其形成的人类能力,三是质料的[12]和技术的进步,四是成千上万的偶然性。但是,单是这些因素还无法解释善的世界的形成,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公认的价值等级的秩序(作为一种特性,以及一种朝向这些特性的活动)的帮助,这些因素是无法解释善的世界的形成的。当下存在的善已经在这种秩序的控制之中了,它既不是从善中抽象出来的,也不是善的结果。但是,这个价值等级的秩序是一种非形式的秩序,也是一种价值属性的秩序。这样的价值秩序不是绝对的,而是支配性的,它在规则(这个规则从某个既定时代中激发出的价值属性中被提出)中被表现出来。在审美价值领域里,我们将这种规则系统称为风格;在实践价值领域,我们将这种规则系统称为道德。[13]这种系统表现出增长和发展的态势。但是,这里所说的发展与善的世界的发展完全不同,是一个变化多样的独立系统。